关于承租方承担的保险责任外的赔付责任
发布日期:2024-02-22 23:42:57 浏览次数:878

承租方在使用租用车辆期间,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,按照本公司的规定,承租方除按本公司公布的《关于出租方及承租方的保险责任》来承担相应的保险赔付外,还应赔付本公司因车辆停运造成的损失。具体的赔付标准见下表:

如何界定事故的损失标准及方法程序:

1. 如属第一、第二、第三种情况,且客人无异议,由门店的机务员及店长同时签字同意即可。

2.如属第四种情况,保险公司人员当场可以界定车辆维修工时在3-5天的,且承租方没有异议的,由门店机务员及店长同时签字同意即可。

3.如属第五种情况,保险公司人员当场可以界定车辆维修工时在6-15天的,且承租方没有异议的,由门店的机务员及店长同时签字同意即可

4.第六、第七情况、由保险公司直接认证即可。

5.承租方如有异议、双方协商不妥、承租方可以留下相当该车10天(普通会员价)的押金。然后办理租车结算手续。出租房将车辆按保险公司要求送修。结算时按实际误工天数向承租方收取赔付金(最多不超过25天的租金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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